徵信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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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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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婚前徵信調查
  • ◆ 仿冒商標侵權
  • ◆ 家暴徵信
  • ◆ 兩岸尋人徵信
  • ◆ 婚姻訴訟

構成徵信機構管理的制度框架

《辦法》在制定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根據《條例》授權對相關事項作出細化,便於操作執行。從《辦法》與《條例》的關係來看,《辦法》是《條例》的細化和補充。一方面是《條例》對徵信機構設立、退出和日常管理進行了相對原則的規定,《辦法》按照《條例》授權,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加強了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辦法》與《條例》及有關法律保持一致,共同構成征信機構管理的制度框架。

二是征信機構市場化運作與監督管理並重。《辦法》依據《條例》對徵信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高管人員資格進行規範,其各項要求是出於保護資訊安全和維護資訊主體權益的基本考慮。對征信機構的市場運作方面,《辦法》並沒有作出任何限制,對徵信機構的投資主體、業務經營范圍、提供服務方式、提供服務對象等均不再另設門檻,給予征信機構充分的自主經營空間。

三是兼顧徵信機構的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辦法》在人民銀行對徵信機構的設立、變更、退出以及高管人員任免、業務開展等各個環節的審批和備案管理中,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如,在受理個人徵信機構設立申請時予以公示、引入專業測評機構對信用資訊系統安全情況進行測評、對個人征信機構終止時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告等,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對徵信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