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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舉證難判 包青天也頭痛

對不起!如果你們否認通姦,我必須請法醫在妳身體上採樣,會很痛喔。」這是檢警偵辦一件妨害家庭案的偵查手段,後來,女子的下體被驗出有男子體液,檢察官將男女一併依妨害家庭罪起訴。

故事的開始,是台南地區的有夫之婦,長年懷疑老公與小三偷腥,並具體檢舉老公每周固定時間會跑到女方家,她含淚,會同檢警持搜索票破門抓姦,檢警入屋後,發現2人衣衫不整躺在床上,環伺環境,有2支牙刷與男生的內衣褲,情況證據非常明顯,但男女都不承認相姦,「聊天不可以嗎?」

檢警續以現行犯對他們搜身,並囑法醫採集女方下體體液送鑑,證明男女雙方性器官「曾經結合」。實務上,體液殘留期為7天,換句話說,只要一星期之內被告男女有實際性行為,證據都會說話,讓檢察官、法官判定他們的罪行。

除了檢體可顯示直接證據,絕大多數的妨害家庭案靠的是「間接證據」,法律有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偵審是類案件的標準,在實務界落差極大。

台北地院最近審理一件妨害家庭案,案情是一名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並產下一子,台商的台籍元配叫女兒赴大陸扮演偵探,她的父親秀出和二奶的結婚照,還大方告訴女兒說,「這是妳弟弟喔!我們前一陣子還請了滿月酒。」女兒回台秉報母親,母親告進法院。

法官審案後認為,本案情況證據雖多,但沒有一項證據說明台商、二奶確實通姦,判決這名台商無罪,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法官認為如此無罪判決,大大違背人民的法律感情,撤銷改判台商有罪確定。

妨害家庭成罪難度在於舉證,蒐證要蒐到男女性交,簡直難如登天。知名音樂人劉天健與女子獨處、台北憲兵隊男女憲兵共宿、高雄尤姓牙醫師與診所女護士裸身泡湯、謝姓老調查員在日記中描述與看護工燕好情境等,都因沒有直接證據,告訴人訴訟敗陣。

刑法有通姦罪,檢警仍視抓姦為畏途,司法警察對通姦案常抱持消極態度,理由是妨害家庭罪刑度在1年以下,法律懲罰不嚴,判決多以易科罰金收場,又是別人的「閒事」,常聽聞傷心人請求抓姦時,會準備紅包給管區請求嚴辦,可見妨害家庭案真的不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