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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區

大陸地區一直是台商的最愛,由於政府對大陸政策鬆綁,使得台商更是心癢不已、躍躍欲試,每個人都想到大陸去發展,尤其是男性,更是把大陸當作【觀光勝地】【出國考察】的第一順位。

因為大陸地區地大,女人多且價錢便宜,而且大陸女性對台胞情有獨鍾,深深了解如何施展手腕來擄獲台商的心、手段並非是台灣一般風化場所能比較的。每每去過大陸之男人,剛回台又想再去一次。

更遑論居住在大陸的台商或台商員工,老婆不在身邊的甘苦、孤單、寂寞,絕非女人或當妻子的你能體會、感受、理解的。

所以在當地尋找女人來陪伴填補空虛反而是一種非常正常的情形,還有當妻子的妳別以為搬過去一起夫唱婦隨,就可以杜絕這事發生,據我們調查的案件顯示近3成外遇都是夫妻一起過去創業,創業維艱時夫妻同心協力共創美好的未來,有錢時老公就開始作怪,開始往外發展,為人妻者不可不防。

現今兩岸因經貿合作、台籍幹部外派、探親、旅遊觀光、兩岸直航等因素,越來越多台商到大陸投資設廠,所衍生的問題如下:

1.詐欺案件調查(台商騙台商、大陸人騙台商、掏空資產等)。

2.工商案件調查(兩岸合作投資、公司信用、資產負債、風險評估、智慧財產權、商標仿冒侵權、協助假扣押執行等)。

3.輔導創業(協助土地、廠房、人員及公務單位執照取得專案處理)。

4.大陸就學專案。

5.兩岸婚姻問題、子女監護權、夫妻財產分配等。

6.兩岸遺產分配問題。

7.台商外遇包二奶、行蹤搜證、內地抓姦、感情破壞挽回。

8.大陸地區通聯紀錄(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市話)。

9.特殊大陸案件處理(以專案方式評估,常有令您意想不到的結果)。

在大陸地區所有的案件,尤其通姦案件(大陸通姦除罪化了、公安都不太願意幫忙),幾乎都要運用所謂的”關係”。您更須慎選瞭解當地法律及辦案方式的徵信公司,通常大陸公安辦案不外乎刑偵(刑事犯罪偵查)與經偵(經濟犯罪偵查),瞭解方式及找對了”關係”才有可能解決您的問題。

外遇抓姦徵信社有鑑於此,在大陸各地皆有特聘的當地辦事人員及地方具影響力人士配合協助辦案。當本公司簽訂客戶委任後,台灣辦案主管將立即前往大陸當地指揮辦理案件以確保案件進度的順利及委託人和被查人資料的穩密性,並由台灣專案人員負責跟委託人回報案件進度及共同研討辦案方向,以利委託人掌握全盤狀況,避免錯失外遇黃金期。對於大陸包二奶問題特別重視,針對台商問題除有專業人員派遣外,更與當地的業者配合並加上精密科技儀器,針對案情無往不利,所有的外遇及姦情絕對讓您瞭如指掌。

台商在大陸包二奶的法律責任

由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或工作者日趨增多,先生長期身處大陸,離鄉背井,因不耐寂寞與誘惑,抑或為尋求生理與心理慰藉,導致「包二奶」的現象日盛,除造成嚴重的家庭問題,甚至還逐漸衍生難解的後遺症。

包二奶不再無法可管

所謂「包二奶」並非專有的法律名詞,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過提供金錢等方式,為長期地與一女性同居保持性關係的行動;也就是說「包二奶」的特性,係男方已有「配偶,並與另一女子「同居」。早期港商普遍在大陸內地金屋藏嬌,兩岸往來日趨熱絡之後,台商也加入「包二奶」的行列。

大陸在二○○一年通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包二奶」的行為不再是無法可管。台商在大陸常見的行為,除了「包二奶」外,還包括重婚、婚外情與通姦等,婚姻法的修正,雖非針對台商而來,惟透過立法措施的規範與制裁,勢仍將對台商產生一定程度之警示效果。

重婚者必須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大陸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設有關於「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依《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另依《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未提出控告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綜上所述,可以瞭解重婚在大陸地區屬公訴罪,除配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訴外,其他有權機關亦可主動依法處理,不再是「民不舉、官不究」的非告訴乃論。

台商在大陸若有重婚享「齊人之福」的情事,在台之元配除可隔海促請大陸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透過公權力協助偵辦,相關機關亦可主動出擊,台商切不可再心存僥倖。

除此之外,重婚者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大陸《婚姻法》不僅規定重婚之後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且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後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交由當事人協定處理,若協定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其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前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另當事人因重婚關係所生之子女,適用該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之權利。故已婚台商應注意,在大陸之重婚行為若經法院認定成立,不僅後婚姻無效,且將不得再與重婚對象同居;重婚之原因若可歸責於台商隱匿在台已婚之事實,則依據「過失賠償制度」,其在大陸之置產,部份可能被迫歸重婚對象所有,若生有子女,亦須負擔撫育責任。其後果與代價,值得台商警惕。

跨海通姦行為仍受台灣法院管轄

大陸《刑法》中對一般的通姦行為並沒有加以論罪科刑,僅就涉軍人眷屬部份作出規定;《婚姻法》修正後雖明確禁止「婚外同居」,但仍將通姦、婚外情等破壞家庭婚姻關係之行為劃在「禁止」之外。

未作出相應規定或制裁,將違常之通姦行為列為「道德領域」之規範範疇。大陸法律既無通姦罪之罪名與處罰,則台商在大陸之「通姦行為」是否即無法可管?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年底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針對各界爭議已久的「通姦是否應除罪化」問題作了說明,大法官認為,性行為的自由,必須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亦即認為刑法的通姦罪仍然有存在的必要。

依據台灣《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前述台商在彼岸之通姦行為,縱行為地在大陸地區,且此行為在大陸未構成犯罪;惟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在大陸地區之犯罪行為仍得依法論處,即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在大陸地區之通姦案件,具有管轄權並得加以處罰。

台灣修改民事訴訟法保障在台元配的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即可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避免對方惡意遺棄,及透過脫產等方式迴避應負的贍養費、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

同時,新法也大幅放寬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額,規定在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原因請求假扣押時,法院僅得要求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以保障夫或妻之中經濟狀況較差者。

這樣的立法,被戲稱為是「反包二奶」條款,因為部份台商在大陸另結新歡,不僅對台灣的元配不聞不問,甚至還依據大陸法律「分居三年者得提出離婚聲請」的規定,惡意遺棄元配。

在過去,在台配偶除必須等判決確定才能扣押財產,導致丈夫往往在訴訟過程就完成脫產;且由於法院對聲請假扣押的條件過嚴,至少都會要求元配提出聲請金額三分之一以上的擔保,導致以持家為業的元配無力負擔。

透過本次的修法,在某種程度上當可解決婚姻弱勢一方長期受困於對方脫產而一籌莫展的困境。

台商應注意兩岸法律之變動

根據「中國婦聯」調查統計,台商在大陸之「二奶」及非婚生子女較多的城市,集中在上海、北京、重慶、武漢、深圳、廣州、廈門、福州、溫州等台商密集的城市,甚至發現台灣遊客在大陸「包二奶」的現象,而台灣地區人民在彼岸之非婚生子女初步估計至二○○○年底已超過五萬人,顯見問題之嚴重性,值得兩岸政府正視。

「包二奶」不僅可能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也會危害既有婚姻基礎,為避免無端遭惹麻煩,台商在大陸除應潔身自愛,並須謹慎注意兩岸法律規定之變動,以免事後抱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