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徵信機構活動,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辦法》在規範征信機構設立、變更、退出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對征信機構的管理措施。
一是建立徵信機構報告制度。《辦法》對《條例》規定的征信機構上報徵信業務開展情況的具體時間、報告內容進行了細化,要求征信機構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定期對信用資訊系統安全情況進行測評並及時報告。
二是建立重點監管制度。按照《辦法》規定,征信機構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可能發生資訊泄露、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嚴重虧損以及被大量投訴等影響到征信機構健康發展、損害資訊主體合法權益的情形時,人民銀行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酌情縮短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周期、資訊系統安全測評周期,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