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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養壞」男人 外遇付小錢了事…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發表新書,指台灣的「新四不一沒有」:不婚、不生、不養、不活,讓台灣面臨大崩壞的危險。事實上,台灣家事婚姻法令「養壞」男人,讓很多男人輕易地從婚姻和家庭中逃脫應負的責任,連帶拖累其配偶與孩子,種種令人咋舌的例子,讓未婚女人不敢結婚,結婚的女人不敢生孩子,因為只要遇人不淑,倒楣的往往是女人。

筆者的友人不久前和前夫在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庭中簽下和解筆錄,結束十二年婚姻。經過三次調解庭程序,過程中凸顯整個法律程序充滿男人的思維。

其前夫婚後四個月(可能更早)時外遇,十二年中兩人有九年時間以分居形式維持婚姻。法庭安排兩位調解委員各在兩造介入協調,期盼在法官的善意中為此官司取得最好的結果。但是其中一位調解委員卻似乎將自己的角色定位成男方的「律師」,僅就她的「當事人」的片面之詞和訴狀內容,認定男方素來對孩子生活不聞不問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他至少每個月都付了給小孩的生活費。

這個思維說明,一個男人如果有外遇,疏於對家庭和孩子的照顧是可以被接受的,因為他付了錢。

這男人還是經濟條件好的,但若是遇到經濟狀況較差,遇人不淑的女人不但拿不到一毛錢,或者充其量由法官按主計處的計算,讓孩子得到每月平均約兩萬元的撫養費。這使得媽媽在離婚後同時面臨工作和孩子照顧的現實,對不負責的離婚男人而言,每個月只需付一點點錢,他又重獲生活的自由。

台灣法令對女人及孩子保護不夠,絕對是很多女人對結婚生子卻步的因素之一,也讓很多男人沒有足夠認真的態度,面對結婚生子後應承擔的責任。

在西方國家如歐洲、美國、加拿大、澳洲及對岸的大陸,以法律保障女人和小孩的權益,都比台灣好得多。至少,女人不必在受到婚姻中的傷害之後,還要受到法律不公的「第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