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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信用卡案 警洩密遭緩訴

「沒想到查出來是員警提供個資」;板檢日前偵結鍾姓男子涉竊他人未開卡信用卡信件並盜刷信用卡案,另案追查鍾男疑從台北巿警局取得個資開卡,北檢日前依洩密罪將員警緩起訴。

法界人士指出,銀行信用卡開卡需要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但在現今網路發達時代,舉例臉書(FACEBOOK)上就可能得知他人出生年月日,銀行在開卡機制上有必要再檢討,應再更謹慎。

北檢承辦檢察官張志全與板檢承辦檢察官聶眾都說,這起偷信用卡盜刷案,要開卡必須取得信用卡持有人的個資,「沒想到查出來是員警提供個資」。

板檢公布的起訴書指出,鍾姓男子有詐欺、偽造文書前科,他於民國99年6月3日前往新北巿某社區,假冒住戶向警衛室取得蔡姓男子的掛號信,內含未開卡的銀行信用卡;他陸續前往大賣場盜刷共計逾新台幣6000元;蔡男因接獲刷卡消費簡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鍾男跟檢察官說,他是從報紙廣告委託徵信社取得被害人的個資開卡,板檢日前依詐欺等罪嫌將鍾男起訴並另案追查「誰給了個資」涉犯妨害秘密罪嫌,初步循線查出「個資」疑從台北巿松山警分局流出,因此將案件移轉台北地檢署偵辦。

北檢偵辦期間,查出松山警分局的35歲許姓員警於99年6月間以個人及同事帳號登入「戶役政查詢系統」查詢蔡姓男子年籍資料,並將個資內容告知陳姓友人。

許姓員警跟檢察官說,他的陳姓友人跟他說有疑似毒品施用人口情資,並提供蔡男的名字等資料,他想辦案才去查個資;陳姓友人則表示,是受徵信社委託查個資,他將蔡男的個資等資料以6000元代價賣給徵信社。

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檢察官審酌許姓員警犯後自白,未從中獲利,向被害人道歉,被害人當庭表示不願追訴且具狀撤回告訴,依洩密罪嫌將員警緩起訴2年,需繳交公庫3萬元;同案的陳姓友人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也撤告,陳男獲不起訴處分。